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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会 章 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商会(Xinjiang  Chambar of Commerce for Petroleum Circles.)。

第二条  本商会由新疆石油化工经营、生产企业发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赢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商会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公德范围内,以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为根本宗旨,建立起新型的石油石化企业间合作交流平台,搭建行业内可持续发展、有持久生命力的桥梁和纽带,资源互补、互利共赢,实现共同和谐发展的愿望和目标。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为我国能源战略安全实施和石油业的发展做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同时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行业协会功能性独立党支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北京中路233号铁路局原党校院内2号楼403室。邮编83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指导和监督行业内的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经济信息,创办内部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

(五)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和自治区工信厅的授权,承担制定行业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六)向政府部门反应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根据政府委托,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九)积极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服务;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放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四)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

      (一)企业会员: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的相关企业,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           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第七条明示的企业、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石油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完成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6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三)副会长(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监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会员大会任期届满的当年,择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工信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维护商会利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本团体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由权威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信厅备案后聘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由本商会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确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为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选举产生,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并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贡献者;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自治区工信厅批复后,方可免职或留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随换届,按程序聘任。

第三十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广泛有效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省级石油商会、沟通与协调,为会员单位提供广泛的交流平台;

(五)协助会长处理商会重大事件,加强商会的信誉保障体系的建设;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商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聘请知名人士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咨询参谋机构。专家委员会为我会分支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专家委员会是商会的智囊团和专业咨询机构,应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交流活动,树立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思想,接受商会的业务咨询,提供行业经验交流及咨询服务。协助商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与制度,开展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

(二) 协助商会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等活动,为商会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保驾护航。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根据商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业培训或专题讲座。同时,会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到单位进行现场培训。

(四)专家委员会的运作以免费服务为主。

(五)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咨询、政府职能部门和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经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并接受检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属本团体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医疗、工伤、保险、养老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并报自治区工信厅、民政厅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因故终止之前,须在自治区工信厅指导下清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资产,做好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工信厅和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