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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15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作者: xjccpc发表时间: 2015-06-07 16:03:00浏览: 272



发改电[2015]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10元和10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235和625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635元和665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6月8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IV)(标准品)

7345

7235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6360

6255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020

59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10

4240

航空汽油(标准品)

8680

8550

注:1、表中调整后供应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柴油为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按照上表中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扣减370元执行。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汽油(标准品)

柴油(标准品)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8195

7205


天津市

8160

7170


河北省

7990

7010


山西省

8060

7065


辽宁省

7990

7010


吉林省

7990

7010


黑龙江省

7990

7010


上海市

8175

7175


江苏省

8045

7050


浙江省

8045

7065


安徽省

8040

7060


福建省

8065

7075


江西省

8045

7070


山东省

8000

7020


湖北省

8015

7035


湖南省

8055

7095


河南省

8010

7030


海南省

8135

7145


重庆市

8205

7220


广东省

8070

7080


广西自治区

8135

7145


宁夏自治区

7995

7010


甘肃省

7975

7030


新疆自治区

7770

6905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8005

7025


成都市

8210

7245


贵阳市

8170

7170


昆明市

8200

7200


西安市

8145

7180


西宁市

7955

7055


注: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汽油第四、第五阶段标准品分别为90号和89号汽油;柴油第四、第五阶段标准品均为0号车用柴油。

  3、普通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上表中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扣减370元确定。

  4、上表中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陕西省西安市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汽、柴油国家第五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其它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汽、柴油国家第四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



注:  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汽油第四、第五阶段标准品分别为90 号和89 号汽油;柴油第四、第五阶段标准品均为0 号车用柴油。

      3、普通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上表中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扣减370元确定。

      4、上表中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陕西省西安市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汽、柴油国家第五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其它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车用汽、柴油国家第四阶段质量标准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