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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会 章 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商会(Xinjiang  Chambar of Commerce for Petroleum Circles)。

第二条   本商会主要由新疆地方石油行业的经营、生产企业发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行业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商会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公德范围内以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为根本宗旨,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为我国能源战略安全实施和石油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经信委,接受自治区经信委领导,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71     (乌鲁木齐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一楼106室)  邮编830011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指导和监督行业内的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经济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

(五)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和自治区经贸委的授权,承担制定行业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

(六)向政府部门反应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九)积极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参与资质审查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十一)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十二)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服务;

(十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放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四)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六)承担政府行管部门委托、授权的业务职能;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

(一)企业会员: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的相关企业;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第七条明示的企业、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石油商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完成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本团体会费交纳的时间为每年的一季度,到时不交纳会费,经秘书处书面催促三十天内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和自行辞去所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会员大会任期届满的当年,择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传真或电话会议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由权威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二)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自治区经贸委批复后,方可免职或留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随换届,按程序聘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共同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有权聘用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和工作人员;

(四)负责与政府及主管部门、会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 负责组织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工作。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是商会内部监督机构,经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单位五家。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商会章程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检查商会财务;

(四)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决定,聘请知名人士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咨询参谋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 接受协会的业务咨询,协助协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规范与制度,开展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

() 协助协会开展技术推广、科技成果鉴定、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等活动;

() 协助制订计划,疏通联系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本协会的壮大和会员企业发展出谋献策。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进会计职责,并接受检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属本团体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医疗、工伤、保险、养老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因故终止之前,须在自治区经贸委指导下清产撤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资产,做好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经贸委和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8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7423日新疆石油商会一届一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